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指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特定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将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产生的特定污染物数量控制在规定限度内的污染物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各地在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方面积极实践、力争突破。 近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兼顾发展和减排,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激发减排动力、释放减排空间,力争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体系。 《管理办法》共包括六章24条。 《管理办法》明确,天津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 《管理办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管理办法》从3方面明确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是科学核定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逐行业核定现有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依据污染物排放强度核定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二是强化总量指标管理。建立可溯源、可查询的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各区总量指标使用情况定期汇总分析研判机制。三是开展试点建设。在条件比较成熟的行业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为排污权确权和交易探索路径、打好基础。 为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落地见效,《管理办法》还从3个方面提出了加强组织实施的相关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技术和流程,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三是强化监督考核,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树立总量指标是稀缺环境资源的理念,合理高效使用总量指标,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激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减排动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有利于稳妥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利于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让污染物排放绩效好的企业获得减排收益。有利于健全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体系,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生态环境统计体系建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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