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日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 《管理办法》规定,各管理单位所属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及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等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纳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省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还鼓励由社会资金购建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可参照享受开放共享财政奖补政策。 针对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提出,要纳入省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省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除此之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的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予以财政奖补。财政奖补比例根据其评价考核结果确定,不超过10%;单家单位财政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所需经费从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 据悉,《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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