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住建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2019年7月,中央农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标准制度修订,构建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标准体系。 目前,全国各地都已开展或完成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本文针对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已经发布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从适用范围、分级情况、控制指标、标准限值4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着重研究各地区在制定标准时考虑因素的异同点,为各地因地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经验参考。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比较 为了响应国家对农村生态建设的号召,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已先后探索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设施排放标准。 由于长三角地区(江浙沪皖)在标准制定上的进度差异、各属地农村水环境现状的不同特点等因素,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各为其主”,主要体现在标准的适用范围、分级情况、控制项目及限值等方面。 1.适用范围 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地方标准适用范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适用的处理规模不同。根据2013年发布的《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中的核算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通常不高于400m3/d,考虑到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用水量有所增加,浙江、安徽、江苏等将地方标准中适用范围确定为500m3/d以下的处理规模。根据统计结果,上海地区目前已经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普遍在100m3/d以下,而200-300m3/d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仅有1座,因而上海地方标准明确仅适用于规模小于3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从适用范围的分析对比中可得出,由于各地区的农村处于不同的发展状态,各地有着各自的发展规划,应结合其发展特点确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在技术经济可行的情况下,鼓励城镇周边区域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进行集中处理。对于村落集中区域,应充分考虑未来用水量的增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中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 2.分级情况 根据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地方标准分级情况统计,各地方标准主要考虑以受纳水体的水环境等级进行标准分级,地表水环境等级越高,要求越严格。其中,上海、浙江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水环境功能进行分级;江苏根据区域特点,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太湖流域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通榆河保护区等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进行分级;而安徽则是同时考虑受纳水体水环境等级和处理设施的规模,水环境等级越高,处理设施规模越大,排放要求越严格。 从排放标准分级情况的分析对比中可发现,虽然多数地区采用了水体的环境功能分类,但农村大部分水域的水环境功能尚未得到明确规定。因此,对受纳水体水域的水环境功能进行规范且明确的划分,更有利于当地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执行,且分级需要有机地结合其他相关标准,因地制宜形成适合当地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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