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域。其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控制水污染以及改善地面水质量和促进生产。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zui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标准规定的不同功能水域应执行不同标准值。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一得低于现状功能,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GB1 1607-8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标准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表中基本要求和水温属于感官性状指标。pH值、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是保证水质自净的指标。磷和氮是防止封闭水域富营养化的指标,大肠菌群是细菌学指标,其他属于化学、毒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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