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的特点环境污染是各种污染因素本身及其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环境污染还受社会评价的影响而具有社会性。它的特点可归纳为:1、时间分布性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污染因素的强度随时间而变化。例如工厂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往往随时间而变化的。由于河流的潮汛和丰水期、枯水期的交替,都会使污染物浓度随时间而变化。随着气象条件的改变会造成同一污染物在同一地点的污染浓度相差高达数+倍。交通噪声的强度随着不同时间内车辆流量的变化而变化。2、空间分布性污染物和污染因素进入环境后,随着水和空气的流动而被稀释扩散。不同污染物的稳定性和扩散速度与污染物性质有关,因此,不同空间位置上污染物的浓度和强度分布是不同的。由上可见,为了正确表述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单靠某一点监测结果是无法说明的,必须根据污染物的时间、空间分布特点,科学地制订监测计划 (包括网、点设置、监测项目、采样频率等),然后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才能得到较全面而客观的评述。3、环境污染与污染物含量(或污染因素强度)的关系有害物质引起毒害的量与其无害的自然本底值之间存在一界限(放射性和噪声的强度也有同样情况)。所以,污染因素对环境的危害有一阑值。对阑值的研究,是判断环境污染及污染程度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环境标准的科学依据。4、污染因素的综合效应环境是一个复杂体系,必须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效应。从传统毒理学观点看,多种污染物同时存在对人或生物体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单独作用,即当机体中某些器官只是由于混合物中某一组分发生危害,没有因污染物的共同作用而加深危害的,称为污染物的单独作用。②相加作用,混合污染物各组分对机体的同一器官的毒害作用彼此相似,且偏向同一方向,当这种作用等于各污染物毒害作用的总和时,称为污染的相加作用。如大气中二氧化硫和硫酸气溶胶之间、氯和氯化氢之间,当它们在低浓度时,其联合毒害作用即为相加作用,而在高浓度时贝ij不具备相加作用。③相乘作用,当混合污染物各组分对机体的毒害作用超过个别毒害作用的总和时,称为相乘作用。如二氧化硫和颗粒物之间、氮氧化物与一氧化碳之间,就存在相乘作用。④拮抗作用,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对机体的毒害作用彼此抵消一部分或大部分时,称为拮抗作用。如动物试验表明,当食物中有30ppm甲基汞,同时又存在12. 5ppm硒时,就可能抑制甲基汞的毒性。环境污染还会不同程度地改变某些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5、环境污染的社会评价环境污染的社会评价是与社会制度、文明程度、技术经济发展水平、民族的风俗习惯、哲学、法律等问题有关。有些具有潜在危险的污染因素,因其表现为慢性危害,往往不引起人们注意,而某些现实的、直接感受到的因素容易受到社会重视。如河流被污染程度逐渐增大,人们往往不予注意,而因噪声、烟尘等引起的社会纠纷却很普遍。二、环境监测的特点环境监测就其对象、手段、时间和空间的多变性、污染组分的复杂性等,其特点可归纳为:1、环境监测的综合性环境监测的综合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测手段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及生物物理等一切可以表征环境质量的方法。(2)监测对象包括空气、水体(江、河、湖、海及地下水)、土壤、固体废物、生物等客体,只有对这些客体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确切描述环境质量状况。(3)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综合分析时,需涉及该地区的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情况,因此,必须综合考虑才能正确阐明数据的内涵。2、环境监测的连续性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时空性等特点,因此,只有坚持长期测定,才能从大量的数据中揭示其变化规律,预测其变化趋势,数据越多,预测的准确度就越高。因此,监测网络、监测点位的选择一定要有科学性,而且一旦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得到确认,必须长期坚持监测。3、环境监测的追踪性环境监测包括监测目的的确定、监测计划的制订、采样、样品运送和保存、实验室测定到数据整理等过程,是一个复杂而又有的系统,任何一步的差错都将影响zui终数据的质量。特别是区域性的大型监测,由于参加人员众多、实验室和仪器的不同,必然会发生技术和管理水平不同。为使监测结果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并使数据具有可比性、代表性和完整性。需有一个量值追踪体系予以监督。为此,需要建立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体系。
森林植被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光氧化物质二次有机气溶胶又成为大气颗粒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因此,及时监测植物源挥VOCs的排放机制,测定排放浓度、辨识活性VOCs物种,对于更好的挥发植物在环境净化效应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样品测定时,需将有样品的吸附管迅速放入热脱附仪中进行热脱附,吸附管有刻度端朝上放置。样品中目标物随载气进入色谱柱进行测定。分析完成后,取下吸附管按本标准 4.5 老化和保存。值得注意的是,吸附管中残留的 VOCs 对测定的干扰较大,严格执行老化和保存程序能使此干扰降到最低。
在监测环节,《行动计划》提出提升噪声监测能力,2023年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地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统筹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基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制定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