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工农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多,水污染问题是日趋严重,再加上各种水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水质问题时刻牵动着人们的神经,而如何保证水质安全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水质检测是确保水质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保证生活饮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们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了水质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罗列了106项水质检测标准,其中42项为常规水质检测指标,64项为非常规水质检测指标。 常规水质检测标准是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指标,检出率高,为各地水质监测的必检项目,包括4个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15个毒理学指标(砷、镉、铬、铅、汞等)、17个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总硬度、挥发酚类、铁、锰、铜、锌等)、4个消毒剂指标(氯气及游离氯制剂、臭氧、一氯氨、二氧化氯)和2个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非常规水质检测标准是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指标,包括2个微生物指标、59个毒理学指标和3个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各地根据本地区的水质情况,将超标风险大的非常规指标纳入常规水质监测项目,并确定监测频次。 卫生部门在分析水中污染物时,主要的检测项目是一些常规指标。有时还包括部分非常规指标,非常规指标的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其中,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确定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对于当地存在高风险的有害物质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但是,国家尚无强制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此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规范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供水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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