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监测的现场勘探与监测准备工作有哪些呢? 1.现场踏勘时,建设项目变更情况应关注的内容: 项目建设地点,包括排放口变更;项目的产品及生产规模;项目采用的工艺流程;项目变更后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2.废水监测点位的布设原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监测,点位布设在其产生车间、装置或单独的处理设施排口,在与其他类型的污水混合前进行监测; 第二类污染物釆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3.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设施的总排口设置釆样点。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排口设置釆样点。 4.废水监测因子确定的依据: 企业应提供有关工艺路线、原辅材料种类及数量等资料,监测人员应仔细研读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初步设计,同时还必须深入了解工艺路线和排放废水特征,按照执行标准中的控制项目、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项目和三同时审批验收登记表中统计的项目,最终确定污水监测因子。 5.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中废水监测频次的确定: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污染物釆样频次一般为2〜3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 定的次数);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少于2d,每天4次;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釆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d,每天3次。 对废水排放口考核应注意的内容: 对清净下水排口,原则上应执行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有要求的除外);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 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如电厂含油污水),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应重 点考核与外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每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量(部分行业)。浓度限值以日均值计,每吨产品最高允许 排放量以月均值计;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 核;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 6.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如何规定?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釆样。 7.污染源污水监测点位的布设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釆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第二类污染物釆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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