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排污行为如何处罚? 原则上,针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超标及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相应条款进行处罚。除此之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根据特殊规定进行处罚。 水污染方面,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大气污染方面,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固废污染方面,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达规模的养殖散户如何处罚? 截至目前,国家在大气、水、固废等环境法律中基本规定了规模养殖的处罚事项。对不达规模养殖户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并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江苏省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散户污染行政处罚有特殊规定。这部法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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