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不是抽上来就能用的,开采利用地下水城区的环境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二次(丰、枯水期各一次)。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主要有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地下水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和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组分评价两种。其中单项组分评价,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同一项目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比较每一个项目的水质级别,取所有监测项目中的最大水质级别作为该监测点位的地下水水质级别。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具体步骤和要求如下: 1.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
2.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
3. 对各类别按规定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
4. 按式计算综合评价分值F。
5.根据F值,按规定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再将细菌学指标评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如“优良 (II类) ”、“较好(III类)”。 6.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丰水期平均值进行评价。
当采用单因子评价地下水水质时,即有一项指标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限值就认为本监测点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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